

宁夏: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延长至明年底
5月10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5月1日起,宁夏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有关实施条件,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工伤保险所涉及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各类待遇,其计发基数上下线均以调整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此次,延续实施过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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