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非在编人员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5%执行;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5%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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