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怎么算?
解放日报记者 周程祎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必不可少。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人社局。
问: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问:工伤人员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可以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吗?
答:工伤保险关系依附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存在,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问:职业病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重复受理?
答: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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