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仅剩4天,还没有缴费的居民请抓紧缴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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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仅剩4天,还没有缴费的居民请抓紧缴费啦!

2023-12-27 17:06:02 · 职业动力网 · 277人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各级党委政府全力推动实施的重大民生民心工程。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抵御疾病风险解除后顾之忧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更是每个居民、每个家庭都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为帮助群众化解疾病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全民参保的目标要求,按照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庆阳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群众因年龄或暂时未患病而对医疗保险重视不够,心存侥幸未参保缴费,如遇突发重大疾病则极有可能导致因病致贫返贫,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敬请广大城乡居民牢固树立参保意识,不论年龄大小、健康与否,尚未参加2024年度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参保缴费。

01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方式筹集医保基金,2024年度财政补贴640元,个人缴纳380元。2023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2缴费方式

1.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就近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网点办理参保缴费。也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的城市服务,微信小程序甘肃税务社保缴纳、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或使用合作银行APP进行自助缴费。

2.新参保的的城乡居民,持有效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首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社区进行参保登记,然后选择手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3.在校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若为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

4.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全额低保对象个人缴费7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130元,脱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80元。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5.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由监护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社区登记并缴费,待遇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缴纳次年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次年度12月31日。

03医保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多种医疗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保障、住院(含生育)、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报销比例为70%。

(2)“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虽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长期规范门诊治疗的患者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报销限额为1200 元,报销比例为70%。

(3)门诊慢特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支气管哮喘等52种慢特病的,经申报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最多申报两个病种。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年度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

(4)谈判药品保障。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报销。市内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60%。省内市外办理转诊住院报销比例与市内同级医院一致,未转诊报销比例分别减低5%。省外办理转诊住院一级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75%;二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55%,未转诊报销比例分别减低15%。普通住院基本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

(二)大病报销待遇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 10万元以上报销80%。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2500元,报销比例在以上每段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分类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100%实施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全额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90%;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民政、医保等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70%。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患有国家明确的35种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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