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途中违章骑摩托自摔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读者郭丹向本报询问说,为赶回家拿上礼品再参加朋友婚宴,他在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闯过红灯、超速到达对面道路时,为避免与前方来车相撞,慌乱中碰上道旁大树摔倒受伤。
他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郭丹的遇到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构成此类工伤的前提要件。而本案却是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针对事故双方或多方而言,可本次事故时你是事故的唯一当事人,自然没有除你以外的责任人。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郭丹明知超速、闯红灯为法律所禁止,对这种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自身或者他人损害,是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而其受到的损害恰恰是其自身的违法、过错行为所致。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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