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可否要求扣除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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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可否要求扣除治疗时间?

2024-01-10 10:54:00 · 职业动力网 · 281人阅读

编辑同志:

我遭遇工伤后,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和我均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隔一年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我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

请问:在扣除我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一年的情况下,人社局的决定对吗?

读者:吕程程

吕程程读者:

人社局的决定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也分别指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规定表明,申请工伤认定的开始时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且用人单位不得超过30日,受伤害职工不得超过1年,这些时效期间内并没有规定要扣除治疗期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你虽然确已受伤,但伤情不是特别严重,这就意味着即使在治疗时间里,你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长期、连续不断的限制,也不影响你通过亲属、委托他人、邮寄、互联网线上办理等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在你有充分的时间处理工伤认定申请事宜,而你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的情况下,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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