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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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

2022-09-16 14:00:31 · 职业动力网 · 737人阅读

为规范市域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降比和缓缴审批,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要求,科学精准处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单位。
  第二条 单位办理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三)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职工工资表。
  (六)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县)管理部受理。
  (二)各区(县)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材料报中心业务科;对初审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完备的,退回申报单位或完备资料再报。
  (三)业务科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安排专门小组深入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复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由业务科在《申请表》“管理中心”一栏填写“不符合条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管理部和申请单位。
  第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一)连续两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且期间未进行过补缴的单位,除提供第二条中提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本单位的补缴计划,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连续三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且期间未进行过补缴的单位我中心将不再受理缓缴申请,如单位确实无力缴存的,可申请单位账户封存。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中心将冻结该单位公积金业务。冻结期间单位可自愿申请销户,为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未办理销户手续且连续5年的封存户,中心劝其销户。
  第五条 违规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借生产经营困难之名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停缴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其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并录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通知相关单位予以追责,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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