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深入推进新 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支持我市灵活就 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 院令第 710 号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 见》 (建金管〔2005〕5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 度受益范围的通知》 (鲁建金字〔2017〕19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满 18 周岁, 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 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 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 业人员)。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申请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 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 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缴存、转移、封存、注销、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自主办理或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灵 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 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转移、注销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 中心签订《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 以 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设立独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 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 人账户设立手续:
( 一 ) 身份证原件;
( 二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 三 ) 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 I 类借记卡。
驻烟高校大专以上(含) 学历应届毕业生设立账户需要另外 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信网证明。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 1 个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缴存账户开设所在地应与社保缴纳所在地一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新单位就业,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单位协管员应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柜台为其办理灵活就 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合并手续,按在职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缴存职工,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 户,原账户余额将自动转入本人新开设的缴存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 结清的,可以申请注销账户。自注销之日起满 1 年后方可再次申 请办理账户设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 缴存基数可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之 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最低为 10%,最高为 24%。每月缴存额为 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每年 7 月可调整 1 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 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 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 数缴存。按照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缴存的,应于每年 7 月主动调整, 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为其调整为当年应执 行的最低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可于每 年 7 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 月 15 日前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 由公积 金中心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当月未扣缴成功的,次月起公积金中心不再主动划扣。灵活 就业人员需于次月月底前主动补缴。完成补缴后,正常缴存时间 可接续计算。若欠缴时间超过 1 个月,将无法补缴且正常缴存时 间自主动汇缴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以 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 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
( 一 ) 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除外 ) ;
( 三 )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 赁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直 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 结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个人账户并提取账户存储 余额:
( 一 ) 自愿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
( 二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 ) 出境定居的。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 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已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 还贷款,剩余部分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 套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称为灵活就业人 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申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4 个月 (含) 以上。
驻烟高校大专 (含) 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应以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 (含) 以上。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单位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区分依据以申请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烟 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烟 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 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遵照对 应贷种额度标准和计算规则,并与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因 素挂钩。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标准按照《关于调 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烟住 贷〔2021〕1 号 ) 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计算标准:
余额计算额度≤公积金账户余额 × 时间系数 × 10 倍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的,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累加, 但不超过适用贷种的最高限额。
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的,分别计 算贷款额度后累加,但不超过适用贷种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今后如需 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另行公 布。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按以下标准递增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 一 )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 12 个月 (含) 至 24 个月 (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1;
( 二 ) 连续缴存 25 个月 (含) 至 36 个月 (含) 的,缴存时 间系数为 1.1;
( 三 ) 连续缴存 37 个月 (含) 至 48 个月 (含) 的,缴存时 间系数为 1.2;
( 四 ) 连续缴存 49 个月 (含) 至 59 个月 (含) 的,缴存时 间系数为 1.3;
(五)连续缴存 60 个月(含) 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1.4。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住 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担保以 及其他贷款政策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相关规定,贷款所涉 事宜由双方的贷款协议约定。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 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在合 同期内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的,贷款人或贷款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宣布借款合 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 (或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提前 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有权要求处置抵押物, 有权冻结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采取贷款人和贷款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 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雇工投诉、举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 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 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 知》 (建金〔2018〕46 号 ) 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载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按国家、部、省和烟台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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