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丨加快工伤保险扩面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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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丨加快工伤保险扩面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周全保障

2023-12-25 10:38:39 · 职业动力网 · 239人阅读

李凌云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试行意见,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本次新规是继去年7月启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后,上海又一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除上海外,安徽、湖北、海南等地也陆续发布相关通知或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超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

“超过60岁周岁,不能认定工伤”“在校学生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因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等情况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这些群体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基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参保和理赔的前提。

近年来,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将网约工、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等不形成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这些改革措施消除了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障碍,保障他们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工伤风险是一种概率低但影响大的劳动用工风险,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可以实现“以低成本化解高风险”,为用人单位使用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为周全的保障。

综观各地新规,工伤保险的“扩面”范围各不相同。上海新规针对的超龄就业人员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在该市办理退休手续;实习生是该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安徽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湖北没有年龄上限,但设定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海南设置了65岁的年龄上限,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可参保。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处理;二是参保人员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

与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不同,上海新规中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制度表现为“非强制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愿参保,即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二是未参保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该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按民事侵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是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四是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五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并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而是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可见,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现出“保基本,重协商”的特点,用人单位与上述人员在签订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时,可就工伤赔偿的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未来,在各地政策运行平稳后,全国性立法应对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在校学生等灵活就业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延长,不宜让年龄成为参加工伤保险的障碍。对于实习在校学生群体,无论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还是参加学校组织或自行联系的实习,都应该开放参加工伤保险的渠道。同时,以化解用人单位和在校学生双方的工伤风险为基本定位,破除属地化思维,将用人单位使用的异地勤工助学生或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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